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结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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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602 证券简称:康鹏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0

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鹏科技”)对五矿信托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信托”)提起关于“五矿信托-璟川汇金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财产损害赔偿的诉讼,法院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293,276 元由公司负担;公司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上海分行提起关于信托计划的财产损害赔偿的诉讼,法院口头裁定撤诉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于2021年当年确认了公允价值变动损失48,487,500.00元,本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及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1年7月通过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外滩支行代销理财认购了由五矿信托发行的信托计划50,000,000份,共计5,000万元,到期日为2021年12月25日。2021年12月,该信托计划的初始债务人阳光城集团无法按时偿还款项,公司认购的信托计划已违约。公司于2021年12月收到本金725,000元,于2022年2月收到本金785,000元,剩余本金48,487,500元未收回。

2023年6月5日,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就公司诉五矿信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进行立案((2023)青0103民初3474号),公司请求法院判令:1.赔偿投资本金损失48,487,500.00元;2.赔偿利息损失1,457,680.99元;3.赔偿律师费;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23年6月,公司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作为被告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赔偿投资本金损失48,487,500.00元;2、赔偿投资损失3,077,694,86元;3、赔偿律师费、承担案件受理费用。2023年8月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公司诉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进行立案((2023)沪0115民初88170号)。

上述诉讼事项具体详见公司2023年7月17日、2024年4月23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康鹏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十二、资产质量分析”之“(一)流动资产构成及变动分析”之“2、交易性金融资产”、《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中“第六节重要事项”之“九、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之“(二)临时公告未披露或有后续进展的诉讼、仲裁情况”。

二、诉讼裁判情况

对于(2023)青0103民初3474号一案,2024年1月5日,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认为由于“信托财产未全部变现,五矿信托公司已代表受益人向各初始债务人、阳光城集团公司等主体进行追偿,信托计划尚未终止,未进行清算,原告是否遭受损失,实际损失的数额尚不能确定”,裁决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293,276 元由原告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对于(2023)沪0115民初88170号一案,2024年4月10日,公司综合考量案件结果预期、案件证据材料、相关案件判决结果等多项因素提起撤诉申请,本案经由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口头裁定撤诉。截至公告日,诉讼费人民币301,350元已退还至公司账户。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于2021年当年确认了公允价值变动损失48,487,500.00元,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中上述已到期未兑付的信托计划的公允价值为人民币零元。上述诉讼结果情况均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及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