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保险产品有了“新身份”!商保年金概念落地,5年期及以上年金、两全保险等有望计入养老第三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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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慧保天下

  自保险业新“国十条”,即《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发布以来,业界就期待着有关新政的出台,如今,第一项配套新政终于正式落地,有关于商业保险年金。在9月27日下午国新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曾对该新规进行预告。

  2024年10月23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官网发布《关于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明确商业保险年金概念(以下简称“商保年金”),以及未来政策走向。

  关于所谓“商保年金”,并非单指某一类产品,而是针对商业保险公司开发的第三支柱产品的统称,无论是享受税收优惠的产品,即个人养老金产品,还是不涉及税收优惠的产品,包括年金保险、两全保险、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商业养老金等,只要符合一定标准都被视为“商保年金”,被纳入第三支柱统计范畴。

  打造“商业保险年金”这一概念,目的则是通过简单通俗的名称,增进人民群众对商业养老保险以及其功能作用的了解,着力打造群众信赖的行业品牌。商保年金与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有利于引导保险公司在第三支柱中更好发挥主力军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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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期限5年及以上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商业养老金等,有望纳入“商保年金”

  一、本通知所称商保年金是指商业保险公司开发的具有养老风险管理、长期资金稳健积累等功能的产品,包括保险期限5年及以上、积累期或领取期设计符合养老保障特点的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商业养老金以及金融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产品。鼓励保险公司发挥商保年金跨期支付、保值增值、年金化领取等作用,为客户提供长期稳健的财富积累和持续稳定的养老金收入,增强个人养老财务规划的科学性、有效性和稳定性,有效满足老龄阶段财务收支匹配的保障需求。

  根据《通知》,不难发现,商保年金本身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保险期限5年及以上的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商业养老金等,只要具备养老风险管理、长期资金稳健积累等功能,且累期或领取期设计符合养老保障特点,均有望成为“商保年金”。

  行业人士分析,其他行业的养老金融产品期限多为5年期及以上,“商保年金”以5年为判断标准,符合市场一般认知。

  当然,人身险公司很多产品的存续期,都远远超过5年,更能满足客户的长期养老保障需求,且在积累期、领取期也都具备独特优势。

  “这样的设定相较下更符合现实。如果设定的年期过长,例如达到20年才能计入商保年金,不符合消费者习惯,也不利于险企开展业务”,行业人士如此表示。

  《通知》强调,商保年金须“具有养老风险管理、长期资金稳健积累等功能”,且“积累期或领取期设计符合养老保障特点”,说明,并非所有5年期及以上产品都能纳入商保年金的范畴。

  近年热销的增额终身寿产品,其虽然也有长期储蓄功能,可以中途退保获得现金流,但其实质仍是寿险,不以生存作为给付条件,因而不能纳入商保年金。而符合条件的“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商业养老金以及金融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产品”可以纳入商保年金。

  由此推之,父母为孩子投保的各种教育年金产品,大概率也无法纳入商保年金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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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老第三支柱规模长期被低估,“商保年金”明确内涵与外延有利行业发展

  《通知》最核心的内容就是明确了商保年金的概念,这对于发展养老第三支柱,无疑是至关重要的。

  长期以来,国内有关养老保险的概念都十分模糊,不同产品之间,很容易发生混淆。

  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第二支柱建设,但其主责仍在于建设第三支柱,只是长期以来,什么样的产品才是第三支柱产品并没有明确的说明。

  就保险公司自身而言,为满足消费者诉求,其发展的期限较长的、具备实际养老风险保障功能的储蓄类产品种类也很多,享受税收优惠的产品,也就是个人养老金产品,不享受税收优惠的产品,包括很多年金保险、两全保险,以及所有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商业养老金等,乃至近些年险企针对网约车司机群体、新市民群体等开发的长期商业养老保障产品,按照其性质、功能,实际都应是第三支柱的有机构成。

  然而在实际经营中,由于上述产品类型不同,且整个行业缺乏统一统计口径,导致每家险企只能自行制定标准进行统计,造成不同险企不同口径的问题,行业很难确切说明在养老第三支柱建设方面发挥了多大的作用,很多时候,人们只将刚刚起步的、规模相对很小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产品纳入第三支柱的产品范畴,这导致商业保险公司的实际贡献被大大低估。

  “商保年金”这一概念的提出,无疑就是要针对保险业现状,厘清第三支柱的内涵与外延,真实反映保险业建设养老第三支柱的真实成色,在引导客户更清晰认知养老三支柱概念的同时,也引导保险公司从战略高度,更加科学、系统的发力养老三支柱建设。

  当前,无论是行业,还是公司自身,针对这类产品并没有统一的统计标准,但年金保险、两全保险作为人身险公司长期以来的主力产品,在过去很长时间内已经积累了相当的规模。有行业人士预计,符合“商保年金”概念的保险资产规模或已超过10万亿元。

  03

  监管拟进一步扩大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引导险企探索符合商保年金管理需求的资产配置方式

  除明确概念外,《通知》还围绕商保年金发展所可能涉及的各类问题都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包括大力发展各类养老年金保险,积极发展其他年金保险和两全保险,进一步扩大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开发适应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新产品和专属产品,稳步推进商保年金业务守正创新,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加强商保年金业务监管,完善组织保障体系等。格外值得关注的是以下几条:

  进一步扩大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商业养老金是专业养老险公司近年试点的一项新的业务类型。根据《通知》,要按照“成熟一家,开展一家”的原则,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养老保险公司参与商业养老金业务,同时,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延长试点期限,扩大试点区域。

  完善银行在线销售个人养老金产品的可回溯管理。针对部分银行在线销售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却要求消费者到线下网点进行双录的问题,《通知》明确,通过官方线上平台直销或代理销售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的,相关保险或银行机构要在销售过程中完整、客观地记录在销售页面上呈现的营销推介、关键信息提示和投保人确认等关键环节,满足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要求。

  稳步推进商保年金业务守正创新。在这一部分,《通知》明确,会择优确定资本实力较强、合规审慎经营的保险公司,按照简明易懂、投保便捷、期限适当、安全稳健的原则,创设兼具养老风险保障和财富管理功能、适合广泛人群购买的商保年金新型产品。

  针对投资端,《通知》明确提出要“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要求保险公司要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稳健投资,支持资本市场发展,加大对银发经济相关产业的投资力度。同时,《通知》鼓励保险公司探索符合商保年金管理需求的资产配置方式,加强资产负债联动管理,积极参与国家新型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依法合规促进保险业与养老服务业协同发展,丰富保险给付和服务方式。

责任编辑: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