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组造假旧案牵出15亿元诉讼案 财务顾问的法律责任与边界何在?
@全体股民:《投资研报》巨额特惠,满3000减1000,满1500减500!【历史低价手慢无,速抢>>】
登录新浪财经APP 搜索【信披】查看更多考评等级
在A股市场并购重组持续升温的当下,一桩十年前的重大资产重组旧案引发市场热议。
国内安防安保领域的专业企业中安科(600654.SH),在近日公告称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招商证券向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5亿元,包括公司向投资者支付的赔偿款和股份、公司支付的罚款金、虚增评估值的对价;并请求判令招商证券向公司退还财务顾问费315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
其理由是招商证券曾作为该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独立财务顾问,因未能按照约定依法勤勉尽责导致其遭受损失。
事实上,2021年5月和2022年9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已对招商证券分别作出了《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招商证券在为公司提供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服务的过程中出具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未勤勉尽责。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招商证券对中安科的付款义务在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中国证监会则根据相关法规,罚没招商证券6300万元。
本次诉讼的核心争议在于,中安科作为直接参与者,为何未能识别出评估值严重虚增,企业是否有自我审查机制,同时,招商证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的责任与法律边界何在?
“这个案例非常值得关注,因为以往证券领域的民事诉讼,主要是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国浩金融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主任、国浩上海合伙人黄江东表示,现在上市公司来起诉中介机构,问题根本是中介机构的勤勉尽责,具体的点就是未勤勉尽责程度,这取决于法院的裁量,也取决于法院的材料。
多位业内人士也认为,在从严惩治并购重组中的欺诈发行、财务造假、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监管背景下,此案的最终裁决,可能成为重塑财务顾问行业规范的风向标,它提醒所有市场参与者必须坚守诚信与责任的底线。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最新了解到,招商证券将会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据此前相关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招商证券在25%的范围内对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合计金额2.87亿元。招商证券按照“应赔尽赔”原则依法履行对投资者的赔付责任,目前已基本赔付完毕。
此次诉讼涉及10年前的一项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中安科的前身是飞乐股份,成立于1987年,并于1990年成为国内最早在上交所上市的公司之一。
2014年12月,公司实施了重大资产重组,收购了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完成了股权过户及工商变更手续。该重组交易的置入资产交易估值达到28.59亿元,公司的主营业务也由此转变为安防系统集成及运营服务、产品制造。
2016年12月22日,中安科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正式立案调查。经过近三年的调查程序,2019年5月30日,调查结果出炉,中国证监会针对中安科的违规行为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
证监会经过调查发现,中安消技术作为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方,将“班班通”项目计入盈利预测。然而,在项目遭遇重大变化,无法继续执行的情况下,中安消技术未能及时更新并提交《盈利预测报告》。这一行为导致其评估值为28.59亿元,评估增值约为26.91亿元,增值率1597.19%,其中2013年的营业收入被虚增了5515万元。基于这些不实信息,中安科在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中出现了误导性陈述和虚假记载。
中安科据此虚增评估值发行股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在中安科此次重大资产重组中,招商证券担任独立财务顾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中安消技术的审计机构,银信资产评估为此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评估机构。
2021年5月,上海高院二审判决中安消技术对中安科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招商证券对中安科的付款义务在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对中安科的付款义务在1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目前,监管已对相关机构作出处罚。
2019年5月,中国证监会针对中安科的违规行为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在中安科收到证监会正式罚单后,股民索赔程序也全面启动。
2022年8月,招商证券因2014年在开展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现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业务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涉嫌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同年9月,证监会针对招商证券的违规行为发布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认为,招商证券作为中安科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履职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导致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存在误导性陈述,且后续在并购重组当事人发生较大变化对本次重组构成较大影响的情况时未能予以高度关注,未按照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涉嫌违反相关规定。
为此,中国证监会责令招商证券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业务收入3150万元,并处以315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截至目前,相关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招商证券在25%的范围内对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合计金额2.87亿元。记者了解到,按照“应赔尽赔”原则依法履行对投资者的赔付责任,招商证券目前已基本赔付完毕。
中安科在公告中指出,招商证券作为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独立财务顾问,未能按照约定依法勤勉尽责履行财务顾问的职责,专业判断出现严重错误,导致公司在重组项目中信息披露出现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致使公司遭受行政部门处罚,向投资者支付了巨额赔偿;招商证券亦未能对本次重组活动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未能帮助公司识别重组项目中的重大风险,对本次重组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发表了错误意见,导致重组置入资产评估值严重虚增,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导致了公司重大损失。
中安科认为,招商证券的违约行为既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约定,系造成公司损失的直接原因。
有法律人士表示,此前法院生效判决中认定,中安科作为直接责任人,承担信息披露的主体责任,应全额赔付投资者,招商证券和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中介机构,在25%、1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安科此次起诉招商证券,相当于作为直接责任人,却试图将自身责任转嫁给中介机构。
黄江东认为,现在上市公司来起诉中介机构,问题根本是中介机构的勤勉尽责,具体的点就是未勤勉尽责程度,“过错的程度高,承担的损失赔偿就占比高,过错的程度没那么大,赔偿比例就少一些,这取决于法院的裁量和法院的材料”。
“实际中,财务顾问只能在发现会计报告和评估报告有异常的情况下才会启动进一步的核查,但现实中发行人若有意造假,肯定不会在这两个报告中体现出异常,现在的造假都是全链条造假,识别的难度非常大。”对此,有券商投行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其进一步表示,在良性的市场上,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公司、财务顾问等各中介机构应各司其职,不宜要求财务顾问为其他的中介机构工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兜底,兜底化、扩大化财务顾问的责任边界与实际情况无法衔接。同时应区分财务顾问与保荐人职责的不同,并购重组项目与IPO项目的作业方式、作业周期的不同。
多位业内人士表示,此次诉讼也反映出在当前监管环境下,“看门人”券商合规正被层层加码。随着市场环境和监管的不断变化,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和专业性将变得更加重要。此案的最终裁决也可能成为重塑财务顾问行业规范的风向标,提醒市场参与者必须坚守诚信与责任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