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思壮停车场关停纠纷诉讼未了局 牵出遭“提前”终止的委托运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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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经记者 胥帅 程雅    每经编辑 张海妮    

  三年前,围绕无锡市梁溪区辖区停车场业务的运营,无锡京梁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梁公司)与梁溪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梁溪区城管局)发生过争执。京梁公司是合众思壮(维权)(SZ002383,股价7.87元,市值58.27亿元)和无锡市梁溪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梁溪城投)的合资公司,合众思壮一方持股60%。

  原本停车场运营期限的截止时间是2027年3月31日,而梁溪区城管局在2021年宣告收回对京梁公司的委托权。对于委托权是否应被“提前”收回,双方各执一词。今年,合众思壮子公司京梁公司与梁溪区城管局之间的纠纷进入诉讼层面。根据天眼查信息,该起诉讼案件的案件类型为行政案件,京梁公司为一审原告。

  围绕有关停车场的纠纷,矛盾还涉及京梁公司的股东。今年1月,合众思壮公告披露了三起诉讼案件,梁溪城投与合众思壮方【合众思壮及其关联基金宁波默朴霖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及合众思壮子公司】在诉讼案件中互为原被告。合众思壮作为原告的两起案件中,一起案件认为梁溪城投的违约行为触发回购条款,另一起案件要求返还京梁公司公章等。而梁溪城投另案起诉解散京梁公司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双方合资公司的银行存款。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8月底,合众思壮披露的2024年半年报显示,双方涉及的合同纠纷案处于一审结案状态,法院驳回双方诉讼请求。争论焦点是梁溪城投是否违反竞业协定等。京梁公司强调运营停车场前后投入了大量资金并取得良好的效果,但梁溪城投认为京梁公司运营结果远远不达预期。

  9月以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先后通过微信交流、电话采访以及实地走访,采访到合众思壮和宁波默朴霖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默朴霖景)共同的代理律师、京梁公司代理律师、梁溪城投方、梁溪区城管局等多方,真相究竟如何?各方依然各执一词,未有定论。

  合资成立京梁公司,两大股东却闹掰

  尽管京梁公司并未给合众思壮的财务报表增添亮丽业绩,但它对上市公司而言依然非常重要,其是合众思壮智慧停车业务的重要承载平台。

  合众思壮在2018年7月与梁溪城投合作,共同成立京梁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其中,合众思壮直接持股21%,合众思壮控制的产业基金默朴霖景持股39%,梁溪城投持股40%。京梁公司主要从事智慧城市平台搭建及相关服务业务。

  这一年,智慧停车业务也是资本市场的风口,一些上市公司借助智能制造、停车场资源、互联网等方面的优势,大力发展智能停车产业。目前已经上市且运营停车业务的公司包括捷顺科技(SZ002609,股价8.35元,市值54.04 亿 元)、五 洋 自 控(SZ300420,股价2.73元,市值30.48亿元)等。

  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财报看,停车业务对其营收、净利润都有增益。比如,2018年到2023年,捷顺科技的营业收入从9.04亿元增长至16.45亿元,扣非后净利润从7488.95万元增长至8162.45万元。

  根据合众思壮2021年年报,2020年及2021年,京梁公司的净利润为亏损,2021年营收为2205.4万元,2020年营收甚至为负数。

  然而,京梁公司尚未走出亏损境地,合资公司的两大股东却已闹掰,以至于对簿公堂。

  今年1月底,合众思壮披露了子公司涉诉的多起案件,有案件的原告是合众思壮和默朴霖景,也有案件的原告是梁溪城投。

  合众思壮和默朴霖景起诉梁溪城投,认为梁溪城投出现违约行为,触发《投资框架协议》项下的回购条款,诉请梁溪城投向合众思壮、默朴霖景支付股权回购款3600万元并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等。合众思壮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诉请京梁公司董事、高管周某赔偿京梁公司经济损失(合计约489.33万元)。

  合众思壮还起诉梁溪城投,要求返还京梁公司的公章证照。

  梁溪城投起诉京梁公司,认为京梁公司治理陷入僵局,业务停滞。梁溪城投向法院起诉请求解散京梁公司。同时,梁溪城投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京梁公司的银行存款28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的财产。

  9月上旬,《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默朴霖景上述案件的代理律师处获悉,默朴霖景要求梁溪城投股权回购的案件一审败诉,默朴霖景已提出上诉。

  根据天眼查的信息,梁溪城投起诉京梁公司的案件在7月8日时仍处于一审阶段。至于梁溪城投申请的财产保全,已经进入执行阶段。

  10月10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联系到合众思壮负责信息披露的相关人员,对方表示已经通过公告披露过相关案件情况。至于案件的详细情况,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由公司专门负责媒体对接的部门接受采访。

  随后,记者联系到合众思壮对接媒体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并向其发送了采访提纲。对方表示:“会敦促下属公司相关人员尽快跟您(记者)联系。”不过截至发稿,记者暂未获合众思壮方面的回复。

  尽管上述案件的判决结果尚未公告,但默朴霖景代理律师向记者透露了与上述案件相关的又一起案件,即合众思壮以损害公司利益责任起诉周某和无锡市梁溪城市运营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城运)。2021年3月17日至2023年7月27日期间,无锡城运是梁溪城投的控股子公司,周某曾是无锡城运的法定代表人。周某也即上述京梁公司董事、高管。此案已经过二审审理,并最终由法院判决合众思壮败诉。

  运营委托协议没到期,两股东现分歧

  京梁公司设立时,梁溪城投与合众思壮签订了《投资框架协议》,在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节约定,双方在无锡市辖区域内互为唯一合作伙伴。在目标公司(京梁公司)经营的同类业务范围内,双方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自营或为第三方经营或与第三方合作经营与目标公司(京梁公司)同类的业务。若一方发生根本违约行为或出现严重损害另一方或目标公司利益的行为时,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按照1.2倍收购己方持有的股权。“梁溪城投作为京梁公司的股东,违反《投资框架协议》第8.9条的约定。”默朴霖景代理律师表示。

  2021年,梁溪城投在2021年3月17日到2023年7月27日持有的子公司无锡城运(曾用名“无锡梁溪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在2021年4月13日变更经营范围,增加了“停车场服务”项目,法定代表人则变为周某。而周某被梁溪城投委派到无锡城运担任董事及副总经理。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周某的行为违反了董事、高管的竞业禁止义务。但根据周某提供的情况说明、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其在无锡城运任职期间并未获得收入,法院认为将周某在无锡城运的收入归入京梁公司缺乏相应依据,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原告的举证无法证明京梁公司营业收入的减少与周某担任无锡城运的法定代表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默朴霖景代理律师表示不接受并已提出上诉。

  然而,法院二审判决基本维持上述一审认定的事实,认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竞业禁止的规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该侵权行为应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动为之,周某的上述行为是受上级委派,并无主观上的故意。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在合众思壮与梁溪城投的诉讼中,法院认为周某的上述行为(被聘任为无锡城运法定代表人)不足以构成根本违约。如因此构成根本违约,触发回购条款导致合作终止,明显责任后果过重。

  9月11日下午两点,记者在汇智大厦4楼梁溪城投的402办公室见到了周某。周某称,需要通过梁溪区委宣传部进行沟通,这不是私人的事情,是公职人员的事情,要公对公进行,这件事已经在走司法程序。

  梁溪城投有关人士向记者表示,由于京梁公司的经营状况远未达到预期,双方合作产生重大分歧和矛盾。梁溪城投作为京梁公司的股东之一,基于现状,要求退出合作,目前也在诉讼过程中。考虑到相关证据的保密性和审判过程中法院的中立和公正性,故在此期间不便接受采访。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涉及周某与梁溪城投的案件中,法院在判决中提到京梁公司停车场业务受到影响,系因梁溪区城管局终止对京梁公司对其辖区内停车资源建设和运营的委托,导致京梁公司失去了该部分的停车业务。

  根据京梁公司提供的一份材料,自成立以来,京梁公司积极参与了“智慧梁溪”的多个重点项目建设。同时,梁溪区城管局与京梁公司签署了《梁溪区智慧停车项目建设及运营委托协议》(以下简称《运营委托协议》),根据该协议,梁溪区城管局将梁溪区公共停车泊位的智能化建设与“智慧停车”项目的运营权委托给京梁公司,委托运营期限为8年,从2019年4月1日起至2027年3月31日止。根据《运营委托协议》,“智慧停车”项目是2018年“智慧梁溪”重点建设项目。委托经营涉及收费车位5555个,定向出租车位791个,免费或暂未收费车位524个。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到了2021年3月9日,梁溪区城管局向梁溪城投和京梁公司发函,定于2021年3月31日终止《梁溪区智慧停车项目建设及运营委托协议》,收回梁溪区城管局委托京梁公司建设运营管理的所有停车资源。同时,梁溪区城管局委托梁溪城投做好京梁公司停车资源的交接工作并保持交接期间的平稳运行。

  运营委托协议解除陷争议

  既然双方协议商定的委托时间为8年,为何梁溪区城管局要“提前”收回对京梁公司的停车场运营委托?《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京梁公司代理律师处了解到,京梁公司和梁溪区城管局的案件诉讼正在审理中。根据天眼查信息,该起诉讼案件的案件类型为行政案件,京梁公司为一审原告。

  9月中旬,《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了梁溪区城管局相关人士。对方认为:在合作期间京梁公司存在未按规定上交区财政足额费用,且远低于约定最低数字的情况。其次是智慧停车建设效果差,京梁公司开展的智慧停车业务用户体验感差,市民群众投诉众多。最后是违规迁移数据。该公司在未取得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将部分停车数据存储至未指定的服务器内,存在公共信息数据泄露隐患。最后经综合多方因素考量,梁溪区城管局于2021年3月31日与其终止合作。

  梁溪区城管局法务表示,委托合同从合约的角度而言,委托方就有任意解除权,但城管局并不是基于任意解除权而解除合同,而是基于以上三个重大违约行为,这三点精准地踩在了“红线”上。

  梁溪区城管局的相关负责人称,在与京梁公司解除合作前,就对方出现的问题,已经进行多次沟通,下发解除合作的通知并不突然。

  京梁公司代理律师则表示异议并给出反驳意见,提到涉及付款条件未成就(缴纳金额要第三方审计报告,对方未及时提供有效审计报告),默朴霖景代理律师表示,京梁公司已投入一定的资金。

  不过,梁溪区城管局方面表示,当时曾向对方提供审计报告,但是对方不认。

  京梁公司代理律师认为,梁溪区城管局委托京梁公司进行建设及运营的行为系行政法上的特许经营协议。协议中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及义务,京梁公司没有违反乙方义务条款中的任何一条。至于市民投诉最多的是小程序注册使用相关的问题,这正是建设期内手工收费转为电子收费这一过程中必然产生的,也正是“智慧停车”项目所必然伴随的。即使是解除行政协议,也应当依法履行赔偿或补偿义务,但京梁公司未获得任何补偿或赔偿。

  双方争议激烈的还有“数据泄露隐患”。在合众思壮起诉周某的案件中,法院认定的事实中提到:2021年3月9日,梁溪区城管局向梁溪城投和京梁公司发送终止停车场协议的函件,定于3月31日终止合作。

  上述“数据泄露隐患”发生的时间是在2021年3月30日晚,也就是梁溪区城管局发送函件的时间到终止委托的时间之间的这个阶段。

  默朴霖景代理律师表示,2021年3月30日晚上,因双方并未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京梁公司仍在进行系统平台运营维护工作,外聘技术团队在例行检查时,被对方带到了城管大队,理由是公司员工盗窃数据,手机、电脑全部被没收。

  梁溪区城管局方面的回应是上文提到的对方违规迁移数据。

  “所谓的窃取数据从何而来?我维护的数据就在我的服务器上,我还跑到现场去窃取数据?”京梁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称。至于为何选择晚上进行数据维护,赵某表示,正是为了顾及白天的收费系统不间断,不影响白天的收费工作,所以才选择在晚上进行系统的测试、调测。

  无锡市梁溪区城管局法务表示,案件还在审理中,为了不妨碍司法公正,以判决为准。

  对于上述合同解除事项和“数据泄露隐患”的过程,双方仍然是各执一词。